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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前!安徽省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流程、材料、时间
4月11日前!安徽省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一、已公告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复核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复核申请书》,未提交复核申请企业视为放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名单撤销处理。尚未公告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尚未公告印染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各项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
二、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三、各市经信局严格按照《复核书》或《申请书》要求,对复核和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23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赴现场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
四、各市经信局严格按照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印染企业申报及复核工作,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发至邮箱)于4月11日前行文报送我厅(消费品工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1. 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上年度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上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 “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机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纱线等产品为吨/年。
3. “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度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填表时填直接统计的产量。
4. “上年度折标产量”指企业上年度实际产量的折标准品产量。换算标准品时可参考《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FZ/T01002—2010)、《机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FZ/T01104—2010)、《针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额》(FZ/T01105—2010)、《针织印染面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FZ/T07019—2021)。
5. “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增加值”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6. “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序的主要设备。“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设备主体已改造,达到节能环保标准并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应进行相关情况说明。
7. 年总能耗指上年度企业实际消耗在印染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8. 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度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地表水、地下水用量和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等)。
9. “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度企业直接利用和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10. “年废水排放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11. 企业至少有一套用于生产的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即可认为有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12. 附件1附表三中的“无搬迁计划”,指截止到申报时,企业没有自主搬迁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搬迁计划。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4.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副本设备清单。设备清单与环评不一致,但符合《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5.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关于安徽省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如有疑问或申报意向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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